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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4-02点击量:
1、李女士咨询:上个月,我捡到了一只宠物狗,将它带回家精心照料,并努力寻找狗的主人。几天前,这只宠物狗把邻居秦某5岁的女儿咬伤了,秦某现在要求我承担其女儿的医疗等费用。此时,狗的主人王某也找到了,请问秦某女儿的损失是由王某赔偿还是由我赔偿?
张律师解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我认为虽然李女士是好心照顾宠物狗,但因为她是目前狗的管理人,那么作为管理人理应承担咬伤王某女儿的责任,除非受害人有过错。
2、王女士:在某公司上班的几年期间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问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张律师解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的法规,王女士如果符合年休假的条件,而公司没有安排年休假的,王女士可以按未休假的天数向公司主张300%的工资。
3、严先生:我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我在搬运货物时,被从高空坠落的货物砸伤,随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无法为我安排适当工作,物流公司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后来,物流公司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为一家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通知我,不再给我发放伤残津贴,也不安排工作。请问张律师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后,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
张律师:应由贸易工程承担,严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时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物流公司转让后,承继单位在承继物流公司资产的同时,也应承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严某的工伤虽然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作为承继单位的贸易公司也应继续支付他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所以贸易公司应承担。
4、肖先生:我与姜女士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我没有正式工作,10万元彩礼也是家里向亲戚朋友所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结婚仅三个月姜女士便离家出走。请问张律师我能否提出因婚前给付彩礼致其生活困难,要求姜女士退还全部彩礼。
张律师:可以主张,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婚前按照本地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的,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肖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肖某请求姜女士返还彩礼,经查证,肖先生系婚前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并确实导致其婚后生活困难,故肖先生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