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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4-10点击量:

1、蔡先生咨询:201311月,我入职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923日,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为我于2017919日夜班期间,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工作纪律”中的规定。我认为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张律师我能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律师解答:主要看蔡先生上班玩手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把握“严重”二字呢?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是否“严重”,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仍然要取决于行为本身。就蔡某的违纪行为而言,显然未达到严重程度,作为用人单位,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对蔡某进行提醒或警告,并要求其改正,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蔡先生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王女士咨询:我于20171月已经怀孕,2017224日,我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210日至20202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每月工资1万元。2017410日,公司向我邮箱送达了一份绩效合同,其中规定员工入职三个月内打款客户为0则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15日,公司再次向我发出一份通知,以我入职满三个月签单数为0为由,将我职位由顾问调整为初级顾问,薪资也作相应调整。523日,公司送达解聘通知,以我业绩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对我予以解聘,并通知其于当天18点前办理交接手续。但是我当时是在怀孕期间,请问张律师公司在我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张律师解答:如果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不能有力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王女士于20171月已怀孕,该公司应在充分考虑王女士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在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公司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出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且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又以“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且谎报工作完成情况,业绩不合格等情况”“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故该解除行为违法。

3、张先生咨询:我的汽车租赁公司,几个月前给刘先生租了一辆车,租期是一个月,现如今租期早已经过了,刘先生至今没有将车辆归还,而且刘先生也联系不上,通过技术手段得知,现如今车辆在连云港市,问公司能否将车辆开回。

张律师解答:如果车辆是登记在贵公司的名下,贵公司是有权取回的,取回是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4、刘先生咨询:问两年前,其向朋友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房款已付 ,但由于单位的种种原因,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现如今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刘先生向朋友要求把房产证过户到其名下,刘先生的朋友却已当时卖价太低为由,不同意过户,刘先生问该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如果你们一直协商不成的话,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刘先生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然后通过法院判决书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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