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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4-17点击量:
吴先生咨询:我是某公司的一名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约定我将投资20万,分期5年,去年刚把所有的钱都出资到位。现该公司因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清偿法院判决,几天前法院将我的个人账户冻结,想咨询一下张律师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只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故吴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个人是不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就法院将吴先生的个人账户冻结一事,吴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李先生咨询:李先生是新城区的业主,2012年购买的房子,2012年底开发商通知上房,办理上房必须预交1年的物业费,当时李先生就没有办理上房,去年底开发商又第二次通知上房,李先生到物业办理上房,物业还让补交5年物业费,才可以办上房手续,于是李先生就到绿地公司办理了上房手续,但物业把他们家水电都给停了,打开房门发现墙壁开裂漏水,找物业回复已过了保修期不给维修,李先生想咨询律师,物业的说法是对的吗?
张律师解答:如果开发商在2012年交付的房产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那么,根据李先生所述,第二次通知上房时间是2017年年底,则房屋质量瑕疵问题仍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2012年通知李先生上房时,提供了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房屋,如因李先生个人的原因导致上房未查验,且李先生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房屋质量瑕疵发生在保修期内,那么,是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乔女士咨询:乔女士是浙江人,2017年10月,乔女士从蔡某手里租了一套门面房经营餐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租金半年一付,付款方式打卡。乔女士一直都按期缴纳房租,从不拖欠。上周,又有个房东找到乔女士,说蔡某拖欠房租,房子不租了,要收回去。乔女士这才知道,蔡某是二房东,已经拖欠房租半年多了。乔女士想咨询律师,能不能继续租用?
张律师解答:首先,如果蔡某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是不能擅自转租,且蔡某的转租行为未经过原房东的授权同意,则转租合同行为无效。原房东可以依法收回房屋。但因收回房屋给乔女士造成的财产损失,乔女士可以向蔡某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蔡某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允许转租,或者蔡某经过了原房东的同意而转租的,那么转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乔女士可以请求代蔡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对抗原房东的合同解除权。乔女士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蔡某追偿。
4、马先生咨询:我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小货车的同村村民张某,因他也要回家,我就免费乘坐了他的车。在车行使到半路时,因张某紧急刹车,致使我受伤,花去了上万元医药费。我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张律师解答:马先生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或者车主出于好意,无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在搭乘人因乘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驾驶人或者车主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人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另外,搭乘人如果也有过错的,也应当减轻驾驶人或者车主的责任。司法实务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搭乘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车辆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仍愿意搭乘或者坚持搭乘。因此结合马先生的情形,能够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