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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4-23点击量:
1、刘女士咨询:我是未来城小区的业主,物业费两年没交,物业将我起诉至云龙法院。能耗费每年300元,不交不能乘电梯。我就将能耗费交给了业委会,有业委会的收据,收据上也有业委会的章。我在法庭上已提供了这份收据,但云龙区法院还是判决我在交一次能耗费给物业?
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你与小区之间的合同,故你们两是合同相对人。如果你们其中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通过合同起诉违约方,要求赔偿,虽然你把钱给了业委会,但是业委会并非物业公司的合同相对人,自然也就不是违约方,故物业物无权起诉业委会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过你在承担了公共能耗费的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在向业委会主张你已交付过的公共能耗费,建议与业委会协商处理,将这份钱按时交给物业。
钱先生咨询:前几天其在回家的路上,被摩托车撞伤住院,出院后得知,骑车肇事方是个外的来打工的,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摩托车也是借的,没有什么经济赔偿能力,问自己花费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虽然肇事方没有执照,但是摩托车的出借方是有责任的,钱先生可以向骑摩托车的肇事方,和摩托车的出借方主张其相关的费用。此外如果钱先生是在上下班的途中被摩托车撞伤的话,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刘先生咨询:一个月前其在出门办事时不慎将公司的公章及重要的票据丢失,无奈之下,刘先生登报声明,如有拾到归还的,给予1000元的酬谢,由于登报后一直没有线索,故刘先生又申请重新刻了一枚公章,对于相关的票据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没想到这一切办理妥当后没几天,就有拾到者找到了我们,并且要求我们兑现1000元的酬金,现如今丢失物对于我们已经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问这酬金我们应该支付吗?
张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先生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拾得者既然已经按要求将拾得物送交给刘先生,刘先生就应当支付承诺的酬金。
谷先生咨询:我是盐城人,在网上卖了一辆奥迪私家,12月18日通过网上卖给泉山区煤建南村12栋102室张保华业主,他买了私家车以后经常违章,多次要求过户,一直往后推不给过户,我要求把车退给我们,还不退,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针对你的问题,如果对方一直不愿意过户,且也不愿意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建议你根据你们所签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过户并且赔偿过户之前所给你造成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