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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5-04点击量:

1、李先生咨询:十多年前,我父母单位进行公房改革,要求职工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折算他们老两口的工龄后,需要支付4.3万元房款。我共有5个兄弟姐妹,当时父母钱不够,就说谁出钱以后房子归谁,最后我帮父母买下了房屋。因父母单位规定,此房是按扣减工龄后的优惠价购买的,所以房本上只能写父亲的名字。目前,我父母均已去世,在房本过户时需要我兄弟姐妹签字同意放弃继承这套房产,但均遭拒绝,称此房虽然由我支付了4.3万元,但房本是父亲的名字,而且是折算父母工龄后购买的,坚持要共同继承。请问张律师我有权单独继承吗?

张律师解答:不可以单独继承,所购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此房属于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和书面权属约定的情况下 ,李某和其他5个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李某为父母当年购买房改房而支付全部房款,并不当然地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2、李女士咨询:前几天,我在徐州某健身公司办理了健身房会员卡,在锻炼几周之后,中途被更换了私人教练,为此我与健身房产生了矛盾,我想问张律师我能否要求健身房退卡?

张律师解答:可以要求退卡,健身私教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在双方没有相关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以健身房更换私教为由要求退卡退还学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3、张先生咨询:我多年前从外地来徐州发展,进入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一开始,业绩不佳,为了打开市场,我不停地跑客户。业绩也从部门垫底逐步增长。转眼,我在公司做了8年多,已成了公司销售部的业务骨干。去年下半年,原来的销售经理跳槽了,公司招用了新经理。新经理突然提出要挖潜,措施便是重新分配个人负责的区域。我手中收益较高的几个区域都被经理划给了新来的业务员,谁知几天后,我就接到了通知,让我去生产车间报到,去当操作工,工资也按普通操作工的标准拿,这要比我原来收入降低不少。自己从进公司就是当销售,多年来的劳动合同上的岗位也一直都是销售,怎么可以这样?请问张律师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张律师解答:公司做法不合理,这是比较典型的调岗降薪争议,公司的做法说法都有不妥。一是,劳动合同约定明确,不能随意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张先生也不存在可以调动岗位的情形,公司不可调岗。三是,公司随意降薪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规定必备条款,也就说在劳动合同中也是有明确约定的,要变更已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条款,应当要协商一致。建议协商处理,如果公司执意如此操作,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刘先生咨询:我在家待岗10年,突然接到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张律师我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张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到岗,劳动者在接到通知后,既未到单位报到上班,也未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案有所不同。因为,老刘毕竟在公司工作多年,且在另谋职业10年后忽然接到原单位上岗通知,确需一定的时间对待岗期间的工作予以处理,而对上岗后被安排的工作也必然产生合理的推测及权衡,不应简单的认定为刘先生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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