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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6-04点击量:

1、张先生咨询:我驾驶证实习期未满,便驾车上高速,不料撞伤他人。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我去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为由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拒绝赔偿。请问张律师保险公司说法是否合法?

张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未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张先生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属于免赔事由,也无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况”的得出张先生的行为属于免赔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廖先生咨询:1998年,我的邻居吴某及其妻子胡大妈因担心晚年无人照料,便与作为邻居的我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我作为受遗赠人承担二老的照顾义务,并在二老去世时负责丧葬事宜,二老则将去世后的山、地、房屋赠予我。协议签订之后,我定时到吴某家中照顾二老的起居饮食,村民小组也经常慰问二老,直至二老相继去世。2017年,当地政府开展环境大提升整治活动时,因吴某的房屋破旧需拆除,并下拨了一笔拆除补助款50960元。吴某的继子汪某某及吴某某所在村民小组都提出索要该笔补助款。请问张律师他们可以获得该笔补助款吗?

张律师解答:中华民族历数千年来形成的尊老、敬老、爱老、养老之优良传统传承至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继承纠纷中,这些传统、人伦和情感的寄托尤为突出。所以,本院以为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可概括为:自主支配、身份基础、鼓励善行。本院尊重被继承人、继承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也需维护基于身份关系的人伦之情,更要考量行善的公民出于质朴情感为他人和社会的付出。具体到本案中,也有理由相信廖先生及其家人对被继承人夫妻俩生前的扶养较多,并体现在被继承人的生产、生活中及在劳务辅助和精神慰藉上。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被继承人夫妻俩生病期间直至病逝后,是被告承担了护理、安葬等事务。虽然村民小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集体组织的公共属性,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以认为法律肯定和鼓励赡养老人、扶危济困等传统美德,也应视为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均应分得适当遗产。

3、黎先生咨询:20161118日,黎先生进入某教育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1128日至20191127日止,其中试用期4个月。约定黎先生担任营销经理一职,每月工资23000元。20161221日,教育科技公司向黎先生出具《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您在试用期内的实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于20161228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您从2016121日至1228日的工资及报销共计20000元将于2017115日汇入您的工资银行账户上。”请问张律师公司能否任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张律师解答:一、用人单位应当就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选择和考察的期限,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利而损害处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本案中,教育科技公司向黎先生出具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从解除依据上来讲,教育科技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黎先生是否存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则需要教育科技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张先生咨询:20024,我进入某公司工作。后与公司于2014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818日至20161029日止。20144,公司向我发出通知书一份,要求其于2014420日前至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明确了可补缴对象为男性55周岁前在本公司初次参保,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我在该通知书回执上选择放弃缴纳社会保险。20161030,我达到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向我发出退休通知书,让张某在一周内办理退休离职手续。请问张律师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张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社保机构审核不能补缴或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用人单位应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20079月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该公司属于私营企业,200791日前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张某20024月进入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应缴未缴”相关社保的法定情形,20079月江苏全面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公司仍未为张某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违法,故应自200791日起承担赔偿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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