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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7-31点击量:
1、刘先生:2015年8月初,经熟人介绍,我被某安保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三个多月时,我在工作中不慎造成左腿外伤及跖骨骨折。随后,经公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江河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公司认为我的伤情根本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双方发生分歧,于是申请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刘江河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过了一段时间,安保公司将工伤保险基金转到单位账户上的4.2万余元,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名义支付给我,此后就不同意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了。还以伤情变轻为由拒付我工伤待遇,请问张律师公司做法合法吗?
张律师:以伤情变轻为由拒付工伤待遇不成立。安保公司以刘先生的九级伤残等级过高、经过治疗后伤情变轻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既然劳动部门确认其已达到伤残九级,刘先生就有权享受同等级别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工伤保险基金已核算并向安保公司账户拨付了刘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万余元,所以,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保公司应当支付刘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牛先生:我于2015年贷款够得一套房产,并在中国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期间我一直正常还款。去年8月-12月期间我出国留学,导致这段时间银行贷款未还,后来我回国后发现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我很不解,去找法院,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合同中约定了文书送达地址可以缺席审理、判决。请问律师法院的说辞合法吗?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签订合同中如有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法院根据约定是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的。
3、孙女士:我38岁,陈先生65岁,我们二人于2015年8月结婚,二者都是再婚。陈先生于2017年9月去世,未立遗嘱。此时我已怀孕七个月。陈先生生前有一处房产,价值60万。陈先生与前妻育有两个成年女儿陈甲和陈乙,陈先生去世后,陈甲和陈乙说给我10万元作为未出世孩子的养育费,之后便让孙女士签了放弃财产声明。现在我认为10万元太少了,自己没工作,还要抚养与前夫所生女儿李丙(抚养权归孙女士),负担太重,想反悔。
张律师:陈先生的房产由于是婚前所得,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陈先生死亡,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依据《继承法》第10条孙女士、陈甲与陈乙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同时《继承法》第28条规定要给胎儿预留份额。李丙曾跟随陈先生与孙女士生活一年半,成为陈先生的继女,并且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依据《继承法》第10条李甲也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此就房产价值来讲,理论上孙女士及胎儿、李丙依法至少分得3/5的份额。孙女士所签放弃财产声明,是在配偶刚刚去世,财产还未开始分割之前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放弃遗产声明在财产分割之前可以申请撤销,具体情况依法院判定。所以,孙女士就陈甲和陈乙让其放弃财产继承的行为,孙女士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及子女的财产利益。
4、王女士:我家孩子在学前班期间,阿姨领孩子做游戏。我家孩子和另一个孩子相撞,我家孩子头撞肿了,别人家孩子门牙磕掉了,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