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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地产专栏
时间:2020-01-08点击量:
江苏圆点律所张孝明主任简介:徐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
每周案例
王女士咨询,自己和前夫离婚协议约定,前夫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归两人的女儿所有,现离婚后,前夫以房产在银行还存在抵押,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女士想咨询律师,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约定有效吗?
圆点说法
首先,对抵押查封财产,当事人可否行使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问题,是存在争议的,近年来,这一问题大致取得统一,即抵押、查封行为并不影响买卖、赠与行为效力,只是成为履行障碍,如到期不能消除障碍,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结合本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作出了赠与这一实体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赠与条款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规定表明,已抵押的物权并不成为继承或赠与的阻碍,即继承、赠与行为有效。当然,如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权人仍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即便案涉房屋存在担保抵押,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前夫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男方将房屋赠与女儿后,并不免除其本人的还款责任,同时,赠与行为发生后,贷款人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第三人利益未受损害。只是由于房屋处于抵押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因此只有在还清抵押权人的贷款后,方具备房屋过户给受赠人的条件。受赠人可待抵押解除后请求办理转让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