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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地产专栏
时间:2020-01-13点击量:
江苏圆点律所张孝明主任简介:徐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
每周案例
杨女士咨询,自己和男方因家庭都不太富裕,双方就商量,双方一起凑首付。但现在男方却按揭买了套房,首付是男方家人借的,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现在男方这边要求女方这边出装修和家电费用。杨女士想咨询律师,这房子,女方还有份吗?有什么好的办法能维护女方的权益?
圆点说法
首先,按照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男方出房,女方出装修、家电和车辆的情况不在少数。按目前市价来看,女方出的这些钱和房屋首付款差不多也等值了,为新家付出这么多,却不能拥有房屋产权。并且男方的工资婚后用于还贷,女方的工资用于家庭开支,更或者,男方首付的钱是借的,婚后还要夫妻共同偿还。女方这边出了装修和家电费用却难以获得房屋产权,婚后不但要和男方共同承担房贷,还要偿还男方支付首付款的借款。那这样对女方显然有些不公。女方如果要求加名,因为按揭购买的房屋都办理了抵押登记,产权证处于“冻结”的状态,即使男方同意,也不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只有将按揭款偿还完毕抵押登记解除了,才能进行产权变更。这一过程可能长达十年、二十年,也难保到时候婚姻出现变故。
建议杨女士和男方可以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协议中注明,房屋是以按揭方式购买,按揭贷款从两人收入中支出,该部分支出及产生的相应权益,归两人共同所有,属于共同财产。待房屋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满足不动产权变更条件时,男方应积极配合女方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未婚夫妻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出资比例约定为按份共有,即使将来对方反悔,只要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递交给法院,法院也会以公证书内容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后,还需要提醒,因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即使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待房屋抵押解除后,还是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才能做到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