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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地产专栏
时间:2020-01-13点击量:
江苏圆点律所张孝明主任简介:徐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
每周案例
刘女士咨询,自己和丈夫在2007年结婚,因家庭矛盾,男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双方共同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分割有纠纷,房产是男方父亲名下的一处宅基地征迁后分配到户的,现男方不同意分给刘女士,刘女士想咨询律师,自己没有房子居住,现在该怎么办?
圆点说法
众所周知,宅基地是针对农村居民特有的一项土地政策,土地属于整个村集体,每户村民都有资格得到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正是基于宅基地的这一性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不可以随意买卖,在宅基地自建房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宅基地也是不同于其他财产可以共同分配的。
本案中,刘女士对原宅基地享有居住的权利,由相应宅基地置换得的楼房,也亦应该享有居住权,现在刘女士没有地方居住,男方应该出资给其租房居住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的规定,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按照常理,刘女士在离婚后继续居住在男方家里对双方都不方便,建议双方协商处理,男方可以折价支付一定的补助金的方式给予刘女士帮助也是可行的,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意。